2015年郑大自考本科生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郑州大学自考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位外语统考”)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郑州大学2015年成人学位外语统考报名考试工作纳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省级联考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联考平台”)统一管理。现将报名考试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语种
时间:2015年11月1日(星期日)上午9:00至11:00进行。 语种:英语、日语、俄语,所有语种均不考听力。外语类专业考生须选择第二外语进行考试。
二、报名对象
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在读本科生,拟申请获得学士学位者,均须参加本考试。
三、报名程序及相关要求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网上报名
2015年9月1日前,考点学校登录联考平台完成本单位基本信息和专业信息的维护及发布等工作。考生于2015年9月5日—15日期间登录“河南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网站”(http://xwb.haedu.gov.cn/)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左侧的“2015成人学士外语考试(考生入口)”(http://www.chinadegrees.cn/xsxw/index.html),进入联考平台注册个人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请点击“上传电子照片标准”)、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在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考生请仔细查看报名系统中的《报名考试流程》,并妥善保存注册的用户账户和密码。 各校须在照片上传48小时内,在联考平台上对本单位考生的报名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同时对考生上传的电子照片按规定标准进行审核。报名信息审核时,联考平台(报名系统)将自动向报名信息审核不通过的考生按照报名信息中填报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其重新填报。照片审核时,联考平台(报名系统)将自动向照片审核不通过的考生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其重新上传。报名信息或照片未经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考生不能进行网上缴费及现场确认。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在联考平台中下载打印,请点击“《报名登记表(样表)》。”
2、现场确认
2015年9月1日前,各考点学校在联考平台上发布《现场确认公告》,公布本考点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现场确认工作应于9月25日前完成。考点学校须使用经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核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器,对考生所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鉴别,在联考平台上联机阅读与核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芯片内的个人信息,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同时,在线采集考生身份证内的电子照片。 网上缴费成功且照片审核通过的考生必须由本人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报名登记表(样表)》,在网上报名成功后的第4天(提前来的考生信息无法确认)到郑州大学南校区(具体地址关注网上通知)进行现场确认,并核验、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请点击“考生基本操作流程图”)。 省内高校的考生在进行网报时只能选择自己的学位授予高校作为现场确认点,考生不在规定报名点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无效。经省外高校所在地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我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同意,在我省借考的省外高校考生,只能选择在河南工业大学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办理。只完成网上报名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本次报名无效,所缴报名考试费不予退还。
3、报名考试的证件要求
参加2015年河南省成人学位外语统考的所有考生(含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规定使用的有效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考生应提前检查好个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否丢失、消磁,如丢失、消磁请尽快补办,以免影响报名和考试。
4、准考证下载打印
考生自2015年10月26日起通过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考试须携带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四、考试收费
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进行外国语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豫发改收费函〔2004〕577号)的规定,我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标准为每人70元。
五、考试大纲
今年我省采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大纲(非英语专业)》(2013年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日语水平考试大纲(非日语专业)》(2013年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俄语水平考试大纲(非俄语专业)》(2013年版)作为考试大纲。
六、考试成绩公布
考试成绩拟在2015年11月底公布并下发至有关学位授予高校。考生在12月上旬可通过河南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网站免费查询。 七、考风考纪 对考生及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规定,坚持原则,注重证据,履行程序,严肃处理。 考生在考试中舞弊,本次考试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 组织团伙作弊的; 2.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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